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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原则

发布:2016-08-08 15:23,更新:2010-01-01 00:00

  商标申请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原则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和商标的冲突问题

  企业名称是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在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的。其审查原则是不得与当地的企业重名;商标是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的,其审查原则是不得与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所以企业名称所拥有的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只在当地有效。而商标权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如果有企业名称和他人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则企业名称不得恶意使用;恶意使用指定招牌上、广告宣传上突出醒目地标志这些文字,这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反之,属于正当或善意使用自己的商号权,不属商标侵权。

  申请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原则

  商标申请的日期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之日算起,即《报送清单》上商标局所盖的日期算起,在这一天后报送的同类别的相同商标即会被驳回,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所以这个日期对商标申请来说很重要。商标的法律保护按注册在先原则保护,即同样的两个商标,法律只保护注册的,对未注册的那个商标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论处。但是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除外。

  商标申请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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