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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是指商标在递交申请后,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查,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当商标被驳回时,是重新提出申请呢?还是提出驳回复审呢?
首先,我们要先看看商标是不是被理由驳回的。被驳回的理由就是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分布在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以理由驳回申请的,尚标一般不建议大家再浪费时间和金钱去做复审,更建议重新申请。
如果商标不是被上述理由驳回的,即以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主要是指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如果是这种情况,尚标觉得这里面还是大有文章,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为什么这么说呢?尚标下面就来讲讲驳回复审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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